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报告,报属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地下矿山企业每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一家企业有多个地下矿山的,每位主要负责人在每个矿山每月带班不少于3次。企业总部应加强下属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总部主要负责人对地下矿山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露天矿山现场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矿山企业对一般管理人员、工人岗位安全责任制日常履职情况考核的奖惩额度,宜不低于各岗位年收入的15%,考核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奖惩次月兑现。企业总部应根据设计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生产考核指标,不得设置超产奖励;对下属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奖惩宜不低于其年收入的30%,其中日常履职情况考核的奖惩宜不低于其年收入的20%。
(三)加强安全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安全整治的重点内容。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带班下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相关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府领导职责分工,落实政府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单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由设区市政府领导负责包保,其他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由县级政府领导负责保包;包保责任人要定期到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听取企业工作情况汇报,督促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区域性隐蔽致灾风险严重的地方,县级政府领导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县级政府落实已发现盗采点的相关乡镇、村居的盯守责任。
二、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量
(六)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质量。矿山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和“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采掘施工、爆破作业、运输提升、检维修、高陡边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重点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提高矿山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矿山较多的市、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其中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八)提高安全执法检查质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要统筹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九)强化打击措施。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隐蔽工作面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或者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盗采地点要采取封堵道路、炸毁洞口、落实盯守人员等有效措施,避免盗采重复发生。
(十)提升技术手段。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监测,多因素分析、综合比对,深挖细究地下矿山隐蔽工作面作业、停产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利用视频监控、销售数据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废弃矿山、选矿厂、破碎场的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一)畅通举报奖励。省安委办设立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受理全省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奖励。各市、县(市、区)安委办及相关部门也应在政府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事故举报电话,受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十二)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矿山受影响区域采空区、废弃矿井、地下水、区域地质构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存在的灾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