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审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覆盖面广、组织灵活、反应迅速、贴近基层。近年来,我省社会应急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些年影响我省的强台风较多,全省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救灾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具有公益性、自主性、分散性强的特点,一旦对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引导不到位、建设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落实、保障措施不跟上、组织指挥协调不统一,很容易造成救援队伍在参与抢险救援行动造成交通道路堵塞、灾区秩序混乱、应急资源浪费、信息发布失真等现象,给灾区抢险救援工作及社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进一步深化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救援实战能力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于规范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指导推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可持续发展,实现抢险救援行动高效有序。二是有利于统筹现场力量,及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等的衔接,实现科学调配,形成整体合力。三是有利于维护事故现场和灾区秩序,通过适时发布事故现场、灾区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快速有序进入事故现场和灾区提供可靠信息。四是有利于管理救援任务,针对事故、灾情变化和现场救援力量投入情况,合理区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救援区域、救援重点,确保应急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五是有利于组织后勤保障,综合利用各类应急资源,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执行任务提供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和生活等有力支撑,使其持续保持战斗力。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五)《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六)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通知(国减发〔2022〕1号);
(七)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的通知(应急〔2022〕61号);
(八)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27号);
(九)《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管理制度、保障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测评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主要目标。
一是指导思想。《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建设部署要求;《意见》强调,要坚持“党建引领、属地管理,依法登记、分级培育,统一指挥、协同救援”;《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抢险救援实战能力,积极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实现抢险救援行动高效有序。
二是基本原则。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按照公益与自愿、专业差异化、可持续发展三方面原则。
1.救援队伍参与社会应急救援活动,坚持以社会公益和志愿履行社会责任为目的,按照“公益与自愿原则”,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救援队伍作为政府救援力量的重要补充,各地要根据区域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突发事件应对需求,按照“专业差异化原则”,指导救援队伍在能力建设中明确自身专业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学习先进救援理念和技术,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差异化建设。
3.各地要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自我造血机能,借助政府相关部门帮扶措施,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解决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人才流失、核心凝聚力不强、缺乏设施装备和运作资金不足等问题,整合资源、重点培育、扶优汰劣,夯实救援队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是主要目标。《意见》明确了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要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规范管理体系,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实现抢险救援行动高效有序;要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立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潜水、应急医疗等类别的培训基地,建立救援培训师师资队伍,开展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测评工作,切实增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实战能力。要按照分类分级测评要求和“扶优汰劣”原则,在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搜救、应急医疗救援等五个专业上,实现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管理、医疗处置、自我保障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意见》主要明确了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保障设施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能力建设测评四大任务。
一是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管理,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意见》提出了建立以下5项规范化管理制度:
1.值班值守制度。为规范救援队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和高效运行,《意见》要求,加强救援队伍常态化值班值守,保持联络畅通。指出要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落实队长轮流带班;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指令,增加节假日、重点时段的值班备勤力量和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2.应急响应制度。为确保救援队伍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意见》要求,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行动方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救援队伍应急响应。指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救援需求和属地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3.指挥调度制度。为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意见》要求,救援队伍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指出,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应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类别、人员数量、相关装备以及物资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则,由所跨行政区域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强调,跨省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须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指挥调度。
4.评估总结制度。为完善总结评估工作,《意见》提出救援任务结束或接到撤离指令,应认真梳理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做好交接,有序撤离。返回驻地后,要对本次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对开展救援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评估,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5.培训演练制度。为切实增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实战能力,《意见》要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要树立“练为战”理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指出,要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做好训练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
二是保障设施建设。为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日常办公、训练、演练等工作,《意见》提出了以下保障设施建设:
1.完善基础设施。为保障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日常办公、训练等工作正常运行,《意见》指出,各地要指导和推进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按照能力建设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办公、库房及训练场地等基础设施,满足本救援队伍办公、值班备勤、装备器材储备和技能体能训练的需要。
2.建设救援平台。为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日常实战实训及保障工作,《意见》指出,按照省级区域应急救援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在省本级应急救援平台、4个省级区域应急救援平台建设中,统筹布局满足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组织实战实训及保障的功能。各市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建设相关平台,保障属地救援队伍综合训练、培训需要。
3.建立培训基地。为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日常训练、演练等场地保障,《意见》指出,依托现有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省应急管理厅、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指导建立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潜水、应急医疗等类别的省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各地应根据属地救援队伍类别,合理建立市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三是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救援人员应急救援技能及现场指挥人员实战指挥能力,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意见:
1.建立培训师师资库。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意见》指出,省级要会同各地突出抓好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培训师的培养发展,从相关院校、有关单位和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中,遴选一批具有建筑物倒塌、山地、水上、潜水、应急医疗救援、无人机等方面救援能力和教学经验的救援人才、专家,分类建立省级培训师师资库,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2.加强现场指挥人员培训。为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各级指挥员的协调指挥能力,《意见》指出,依托省级应急救援平台和省级培训基地,对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救援队长开展现场救援管理、指挥能力培训。《意见》要求,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指导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培训工作,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当地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救援队长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现场指挥人员实战指挥能力。
3.组织专业人员培养。为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在能力建设中明确自身专业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学习先进救援理念和技术,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差异化建设,《意见》指出,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按照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要求,对核心救援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应急救护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求,各地要创新培训方式,与有关高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合作,联合举办专业进修班,支持核心救援队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4.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覆盖面广、组织灵活、反应迅速、贴近基层的作用,《意见》要求,各地要指导属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结合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需求开展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安全应急知识传播和宣教工作。
四是能力建设测评。为加强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意见》提出了对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行测评。
1.建立测评机制。为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测评工作的领导,《意见》要求,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建立省、市、县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测评机制,明确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救援队伍测评工作。
2.开展能力测评。为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每三年组织对属地培育的救援队伍开展一次测评,每五年组织对核心救援人员开展一次测评。指出,省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按照《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试行)》(附后)负责起草制订救援队伍和核心救援人员的测评标准,组织、指导测评等工作。
3.实行“扶优汰劣”。为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救援队伍“可持续发展”,《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数据库,根据社会应急力量运行状况、发展前景,通过技能竞赛、演练和队伍能力建设测评等情况,整合资源、重点培育、扶优汰劣,确保各级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夯实救援队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保障措施。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推进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指导帮扶、健全保障机制、加强检查督查”4个方面具体保障措施。
四、贯彻落实要求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培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