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4〕13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审查审批权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确定的各级安监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简化有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发证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下列企业申领(包括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受理、审查和发证:

1.省部属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的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

2.地下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具有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3.尾矿库。

(二)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及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延期、变更)的受理、审查、颁发。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审批,具体的审查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其他不需要通过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审批。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1.省部属企业所属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3.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其它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验收的其它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四、简化有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工作

(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后即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两者一并申报。企业申请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应分别填写,网上应分开申报,其申报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涉及的重复纸质材料只需要提供一份,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文。

(二)企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并申请后,安监部门对两者一并审查。现场审查时,执行竣工验收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只需要填写审查书。内部审批时,两个许可分别同步进行,许可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本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已经受理的事项,仍然由受理单位完成审查审批。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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