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10月21日国家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浙江矿山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安全生产基础处处长任副组长的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度推进和督促指导全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由省厅负责的书面考试。各市应急管理局和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本地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督促企业及时完成自查自改。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督促各类主体对照文件逐项进行自查自改,形成自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在2022年12月5日前按照要求报送材料。

三、书面考试组织分工。省厅会同国家矿山监察局江苏局在地下矿山集中的市设立考点,对“五职矿长”(即对于只有一个地下矿山的矿山企业,是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矿山企业负责人;对于多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是指各地下矿山的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地下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和矿山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开展书面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监察局江苏局相关监管处室,对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等考试对象进行现场抽考,抽考比例不低于20%。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可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一定比例的现场抽考。

四、安全培训“全覆盖”执法检查分工。省厅负责对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检查。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200米以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单班下井人数10至30人的地下矿山、采掘施工项目部超过15个的采掘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属地其它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求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

五、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确定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抓好工作落实,及时报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和检查情况(附件3-5)统计表。在2023年3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各统计汇总表报送省厅安全基础处。

联系人:王为江,电话:0571-87055039。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0月24日

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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