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人民银行:
现将《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建〔2017〕237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由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二、有关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另行规定。
三、请各市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就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见财建〔2017〕237号文件附件),于9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安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28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