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应对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度大量的应急资源保障抢险救援。而当灾害事故发生时,有时会面临交通受阻、天气恶劣、关键资源缺乏等情况,需要就近、就专业面向全社会征调队伍和物资,或协调省外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对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队伍、征用物资的资金补偿只有笼统的规定,造成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巨额费用补偿依据不充分,补偿程序繁琐,补偿金额过少,严重影响了全社会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为此,我省参照山东等地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应急物资征用办法,制定了《补偿办法》,以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三、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明确了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资金来源、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对象。《补偿办法》规定有三类对象可以享受补偿:

1.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2.受邀参加我省抢险救援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

3.在相关应急救援行动中拥有被征用应急物资(省内非政府层面所储备的各类物资和装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省内单位或个人。

《补偿办法》特别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救援产生的费用较大,可给予适当补偿,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补偿原则。应急救援补偿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属地为主”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在当地,抢险救援受益人为当地,相应补偿责任也应落实在当地,因此补偿以市、县两级为主;“分级承担”指省、市、县三级按照财政事权,分级承担相应的补偿(补助)资金;“依法依规”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程序开展补偿工作;“统一归口”是指无论谁调动队伍或征用物资,具体的补偿工作统一归口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避免多头管理,标准不一,造成混乱;“适当补偿”是指抢险救援行为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行为,应急救援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资金来源。补偿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事故责任单位;二是财政救灾资金。

(四)补偿内容。经调查研究,《补偿办法》规定下列支出可予以补偿:

1.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误餐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物资设备运输费、住宿费等。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2.征用物资补偿费用。包括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维修等费用(扣除保险理赔金);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费用(扣除保险理赔金)。

(五)补偿程序。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按下列程序予以补偿:

1.调动队伍补偿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向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由事发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补偿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需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负责做好补偿工作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2.征用物资补偿程序。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征用单位提交补偿申请,征用单位会同承担补偿单位在30日内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核。经确认后,征用单位、承担补偿单位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协议。有关承担补偿单位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补偿费。

(六)其他相关规定。应急救援行动涉及省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内队伍参加省外救援的补偿(补助)规定。根据国家部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管理厅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国家部委或事发地政府未提供补偿经费的,原则上应急救援队伍可向队伍所在市、县(市)提出补偿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复核后,由队伍所在市、县(市)先行补偿,在下一年度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未通过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省外救援行动的,不列入省级补助范围。

2.省外队伍或物资支援我省的补偿规定。经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参加浙江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征用省外非政府主体所属的各类物资及装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适用范围

《补偿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应急救援行动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的补偿。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吕乐,联系电话:0571—81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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