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杭安监管〔2013〕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有关危险化学品范围的问题。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界定问题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1〕36号),对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化学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名录》举例目录的,宜列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
二、有关危险化学品混合后分装销售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第二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混合分装(充装),以自身名义销售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销售列入监管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此复。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