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2013年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3〕4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我局制订了《2013年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3日

2013年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局2013年主要工作事项落实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3年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 “强化投入、严格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以排查治理作业环境、采矿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扎实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矿山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2013年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有:

(一)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矿山事故的发生,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的目标。

(二)各级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8%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地下矿山顶板隐患得到较好治理,片帮冒顶事故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矿井主提升设备、通风系统检测检验合格(包括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比例达到100%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完成。

(四)露天矿山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的比例达到100%以上;高陡边坡全部采取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五)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以下19项隐患作为2013年排查治理的重点:

(一)作业环境方面的隐患

1.地下矿山运输行人巷道、人工作业采场通过破碎软弱地带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2.地下矿山运输行人巷道、人工作业采场的高度、宽度超过设计规定,难以进行“敲帮问顶”检查或不能保持顶板稳定的。

3.地下矿山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采场),没有采取有效机械通风的。

4.地下矿山存在透水安全隐患。主要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没有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的;采矿影响范围内存在老空水、岩溶水,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地表大型水体、河流与矿井存在明显水力联系的。

5.地下矿山大面积采空区(主要指不能长期保持稳定的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危及作业场所、地表居民、地表重要设施安全的。

6.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没有落实安全监测监控措施或最终边坡没有按设计要求留设,危及下部作业人员安全的。

(二)采矿技术方面存在的隐患

7.地下开采矿体厚度较大(超过5米)或矿体、围岩比较破碎,但采用浅孔留矿法开采的。

8.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不规范。主要有:分层开采的总高度超过60米或分层高度超过20米;凿岩平台宽度不符合安全要求;工作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9.露天矿山台阶式开采不规范。主要有:台阶高度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或超过设计规定;工作平台宽度小于设计规定。

(三)设备设施方面的隐患

10.地下矿山立井提升系统防坠、防过卷装置没有定期进行有效性试验和检验的。

11.地下矿山斜井提升系统没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下部车场没有设躲避硐室的。

12.留矿法采矿的采场漏斗口不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放矿装置的。

13.矿山破碎系统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主要有:设备转动部分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破碎机喂料口无车挡;登高作业平台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料库没有防止人员坠落设施。

14.露天矿山道路坡度过陡,临崖、临水高落差地段没有防护挡墙,长下坡路段没有紧急避险设施的。

15.尾矿库排洪设施损坏或排洪能力不足,可能危及坝体安全的。

16.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没有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库水位监测、坝体位移监测、浸润线监测)的。

(四)其它方面的隐患

17.设备维修、故障处置时不实施停机作业并落实监护措施的不安全行为。

18.留矿法采矿没有落实防止、发现及处置矿房内矿石结拱(空洞)措施的。

19.地下矿山避险系统不完善,没有二个安全出口,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四、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矿山企业的主要工作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作业班组、重要作业岗位,在班前、班后及生产过程中对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报告、交班,填写班组、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矿山安全检查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值班领导每班对矿山现场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日记;每月由矿长(或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完成治理,并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不是独立法人或不是法人企业的矿山,其上级法人单位或实际控制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矿山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地下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方案组织开展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露天矿山企业开展采场、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在七月底以前,企业对照有关标准完成自查自纠。

3.雨季前或雨季前期,开展一次汛期防灾工作专项检查。地下矿山要组织力量,对矿区水文地质情况、防治水措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把防治水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露天矿山要对永久边坡、暂时停产的临时边坡和排土场边坡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隐患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坍塌事故;尾矿库(含停用尾矿库)企业,要以排洪设施、排洪能力、坝体稳定及安全管理情况为重点,开展一次全面的尾矿库安全检查。本次检查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省部属企业同时抄报省局。

4.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向县(市、区)安监部门书面报告上季度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各级安监部门的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矿山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指导。主要检查:(1)矿山、尾矿库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企业对上述19项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2)矿山、尾矿库企业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规定上报;(3)停用尾矿库的依法闭库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2.组织专家开展一次以地下矿山通风系统、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安全、尾矿库防汛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地下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局部通风机使用情况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排土场边坡安全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尾矿库排洪能力。

3.督促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实行挂牌督办。

在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半年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结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正确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去年,我省矿山事故继续保持下降,但事故仍然较多,特别是地下矿山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12人,其中一次死亡2 人的事故4起。究其原因,主要是我省矿山仍然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一些矿山开拓系统不完善,采矿方法和工艺落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软弱,矿工“三违”现象较多。一些突出的问题也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如地下矿山顶板隐患和通风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此,矿山企业及各级安监部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本着对矿工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投入,立足于从本质上治理事故隐患。矿山企业必须坚持科技兴安的战略思想,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完善开拓系统、改进采矿方法和工艺、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安全环境等“治本”的角度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对此,安监部门要重点加以督促,特别是要督促地下矿山加强支护投入,减少顶板隐患。

(三)矿山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和安全班组建设为载体,扎实开展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矿山生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的变化,安全生产状态会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依托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和安全班组建设,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作业班组和岗位,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推动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当地非煤矿山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点地开展地下矿山防片帮冒顶、防中毒窒息、防水害和露天矿山防边坡坍塌以及采矿方法符合性、尾矿库等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对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整顿关闭工作,整合矿山密集、采矿范围偏小的矿山群,关闭周边环境复杂、安全距离不足,无法有效落实安全措施的矿山。

(五)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安全监管人员缺少专业知识的,要组织专家对重点矿山、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指导。要充分发挥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单位及其它矿山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检测检验、专项评价(评估)、技术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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